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

彩虹眷村之疑惑

這裡真的要拆除了嗎?






6 則留言:

為國 提到...

清楚的臉---是追焦的,還是ps的圖層模糊,請交代清楚。
否則依刑法第999條(意圖變更,變造他人影像,使他人無法入鏡)---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ice 提到...

提名提得不錯!
不過~~
你如果不趕緊對國哥交代清楚
那麼本法官將判你無期徒刑
終生監禁 不得減刑!!!!!!!

和稀泥 提到...

小的認為,
需要建請
司法院大大大法官釋憲,
洗刷冤屈!
哈哈哈!

CTC 提到...

此圖讓我看的頭昏...不看了

窮攪和 提到...

謝謝ctc的指教,
造成您視覺上的困擾,
很是抱歉!

pwin 提到...

大膽敢衝,有創意!